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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磐执字第1129号

谷玉发与赵阳、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谷玉发,赵阳,董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磐执字第1129号申请执行人谷玉发,男,汉族,无职业。被执行人赵阳,女,汉族,教师。被执行人董超,男,汉族,无职业。申请执行人谷玉发与被执行人赵阳、董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4日作出(2015)磐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磐石市人民法院(2015)磐民一初字第1513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付中华

代理

审判员  林 涛

代理

审判员  梁思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司桂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