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瑶民二初字第02918号
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新站区工业园纬十路,组织机构代码66292210-0。
法定代表人:葛仁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杨海军,安徽文征行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委托代理人:宋争豪,安徽儒圣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三堤口,组织机构代码73303394-2。
法定代表人:邵东亚,该公司经理。
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相山中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方良才,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处、淮北矿业股份有限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490元,减半收取9745元,由原告安徽海程铁路器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童辉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