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封开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225民初49号原告梁火新,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被告梁火权,男,汉族,农民,住封开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梁火新与被告梁火权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庭外已协商解决为由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本院依法准许其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火新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交纳5元,由原告梁火新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冼毅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莫炫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