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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799号

罪犯王涛故意杀人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799号罪犯王涛,男,汉族,1965年9月20日生,高中文化,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3月12日作出(2004)阜刑终字第3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涛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案经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以(2004)皖刑终字第218号刑事裁定,维持并核准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1月16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于2009年02月02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安徽省原巢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5月12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本院于2013年08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二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王涛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评审鉴定表、奖惩审批表、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王涛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因被省监狱管理局评为省级服刑改造积极分子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王涛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2月2日起至2021年2月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