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尖商初字第180号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住所地太原市尖草坪区新兰路105号。法定代表人刘学东,厂长。被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高新区板仓工业园金川路25号。法定代表人金崇光,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与被告四川胜达泵业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以执行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原告大唐太原第二热电厂负担。
审 判 长 王文忠
人民陪审员 赵冬花
人民陪审员 王 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珊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