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霍民初字第1390号原告刘德志,男,汉族,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霍林郭勒市三合村。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其他情况不详。被告吴耀峰,男,其他自然情况不详。
原告刘德志诉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耀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刘德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通辽市德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吴耀峰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德志在宣判前申请撤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德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刘德志自行承担。
审 判 长 高 新 江
审 判 员 肖 丽 娜
人民陪审员 格根图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田 广 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