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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721执133号

阿荣旗那吉镇远城板簧快速拆装店与张骥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阿荣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7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阿荣旗那吉镇远城板簧快速拆装店,张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721执133号申请执行人阿荣旗那吉镇远城板簧快速拆装店。经营者刘红娟,女,1970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被执行人张骥,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申请执行人阿荣旗那吉镇远城板簧快速拆装店与被执行人张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张骥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张骥于2016年1月22日履行案件款10400元,案件受理费41.25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阿荣旗人民法院(2015)阿民初字第019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汤福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敏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执行结案的方式为:(1)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2)裁定终结执行;(3)裁定不予执行;(4)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