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88号
原告:赵建营(曾用名赵云),男,1985年08月0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
委托代理人:缪保安,凤台县顾桥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考自强,男,1992年04月0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考家中,男,1973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
负责人:王亦先,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建营与被告考自强、考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建营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考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赵建营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建营撤回对考家中、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康 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静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