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8-2号
原告:六安市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邹某,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某,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六安市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与被告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六安市某沥青搅拌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21日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依法作出(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1078号裁定,现原、被告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解除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解除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冻结被告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及其某路桥工程有限公司G312六安段三期二标段项目部存款175万元。
二、解除查封担保人牛某某位于六安市月亮岛安置小区13#楼202室(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和位于六安市月亮岛安置小区13#楼204室(房地权证房产中心字第××号)
审 判 长 程 峰
审 判 员 余学柱
人民陪审员 李学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曹文斌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