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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民终字第1098号

赵洪新与赵虎章、刘振涛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洪新,赵虎章,刘振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德中民终字第109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洪新,农民。

委托代理人:纪斌,山东忆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虎章。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振涛,教师。

委托代理人:刘洪平,山东华求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赵洪新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赵洪新及其委托代理人纪斌、被上诉人刘振涛的委托代理人刘洪平到庭参加诉讼,被上诉人赵虎章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严重违反法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2014)平民初字第65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依法退回上诉人赵洪新。

审 判 长  杨贵孚

代理

审判员  王子超

代理

审判员  宋兆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晓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