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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14号

杨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当事人
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14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甲,出生于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5年7月31日被行政拘留,同年8月15日转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道里区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5)8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6年1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跃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30日15时许,被告人杨某甲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地德里小区206栋2单元603室其朋友王某某租住的房屋内,因收购赃物被公安机关调查时,公安人员在杨某甲身上缴获一黑色皮包,内有18包白色晶体。经鉴定,在杨某甲身上缴获的白色晶体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检材净重13.43克。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7月30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杨某甲抓获。现毒品已依法收缴。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文件清单,物证毒品照片,毒品入库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书,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人王某某、杨某乙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甲无视国家法律,非法持有毒品,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被告人杨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甲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7月31日起至2016年1月30日止。罚金已缴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张家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郑立哲

书记员  刘晓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