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7-2号申请人高爱花。被申请人田桂珍。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田桂珍向本院提交10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田桂珍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二、将田桂珍提供的担保金10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
审判员 李志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