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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09财保7-2号

高爱花与田桂珍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31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爱花,田桂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609财保7-2号申请人高爱花。被申请人田桂珍。本院于2016年1月20日作出(2016)冀0609财保7-1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田桂珍向本院提交100000元现金为担保,申请解除对其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田桂珍所有的冀F×××××号小型普通客车的扣押。

二、将田桂珍提供的担保金100000元扣押于徐水区人民法院帐户。

审判员  李志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