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民初468号原告王均,男,1963年7月5日出生,汉族,重庆市均成再生资源有限公司经理,住重庆市渝北区。被告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井口镇南溪村汤家院经济合作社,组织机构代码77488759-X。法定代表人张必全,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均与被告重庆市固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交纳25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王均负担。
代理
审判员 陈 一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赵纯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