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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1民初664号

王子芳诉曾祥彬离婚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遵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5-26
所属地区
遵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子芳,曾祥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遵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1民初664号原告王子芳,女,1974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身份证号码:510322197410106120。被告曾祥彬,男,1974年4月11日出生,四川省富顺县人,现住贵州省遵义县南白镇娄山社区。身份证号码:512528197404113878。

原告王子芳诉被告曾祥彬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处分权利的合法行使,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子芳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子芳负担。

审判员  唐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王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