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茂南法镇民初字第224-2号原告梁家明,男,汉族,1992年10月11日出生,住茂名市茂南区官渡南路**号大院*号***房,身份证号码:4409021992********。被告吴xx,男,汉族,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身份证号码:×××3657。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茂名市。负责人黄建华,该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梁家明诉被告吴xx、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茂名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梁家明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梁家明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梁家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由原告梁家明负担。
审 判 长 陈耀荣
人民陪审员 陈达聪
人民陪审员 邓渊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志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