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0号
原告:侯x,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
被告:李x,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x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搜索“”
侯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一身民事裁定书
河南省郸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5民初50号
原告:侯x,女,汉族,1986年9月8日出生
被告:李x,男,汉族,1989年1月17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侯x诉被告李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侯x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侯x负担。
审判员 付占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赫华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