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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凉执字第1048-2号

陈德明与齐加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10
所属地区
武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德明,齐加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凉执字第1048-2号申请执行人陈德明。委托代理人蔺瑞芳,系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之妻。被执行人齐加双。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德明与被执行人齐加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依法执行,被执行人齐加双已经缴纳了案款25466元,案件受理费1100元及执行费282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凉民初字第123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严学慧

审 判 员  XX儒

代理

审判员  黄天娇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马景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