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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102民初127号

郝光辉与林川、张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3
所属地区
盘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郝光辉,张爽,林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7号

原告:郝光辉。

被告:张爽。

被告:林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光辉诉被告张爽、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0元,退回原告郝光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房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