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102民初127号
原告:郝光辉。
被告:张爽。
被告:林川。本院在审理原告郝光辉诉被告张爽、林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找到被告,经法院释明,原告仍未在指定期间提供上述信息。
本院认为,起诉应当提供明确的被告,现原告没有提供明确的被告,因此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郝光辉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0.00元,退回原告郝光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房明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荣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