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33号原告杨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朱孟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
杨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22民初233号原告杨某。
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承担。
审判员 朱孟友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