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47号
原告:卢岳彪。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东京。
委托代理人:曾建楚,浙江秦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岳彪与被告赵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岳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岳彪负担。
审判员 叶孝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