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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47号

卢岳彪与赵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8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卢岳彪,赵东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荆商初字第647号

原告:卢岳彪。

委托代理人:杨顺连,乐清市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赵东京。

委托代理人:曾建楚,浙江秦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岳彪与被告赵东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卢岳彪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卢岳彪负担。

审判员  叶孝亮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余藤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