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8民初字第595号原告吴锐,男,汉族,1990年3月6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被告甘晓军,男,汉族,1971年11月28日出生,住重庆市南岸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锐诉被告甘晓军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锐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吴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锐负担。(此页无正文)
代理
审判员 张茹雪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