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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02执133-1号

朱某某与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22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某某,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02执133-1号申请执行人朱某某,被执行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李某某,男,汉族,1963年7月7日生,陕西省咸阳市人,大学文化,系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总经理,住咸阳市人民中路。朱某某与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调解书内容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某某于2015年12月26日前归还朱某某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从2015年6月21日起至付清款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息)。案件受理费1920元减半收取960元,由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永生承担。上述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案执行费12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永生银行存款9336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贺轶材

审 判 员  王同文

代理

审判员  胥保良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沙连荣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16)陕0402执133号陕西必高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咸阳华银融通投资有限公司、李永生:朱琳申请执行你(单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民初字第0276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该案已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责令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履行下列义务:

一、归还申请执行人朱琳借款本金80000元及利息11200元(利息算至2016年1月22日)。

二、承担本案执行费1200元。开户银行:长安银行咸阳玉泉路支行户名: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账号:79642100050112011100012866逾期不履行,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并可能将你(单位)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特此通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联系人:沙连荣电话:3334****地址:咸阳市渭阳西路陕科大西配楼秦都区人民法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