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晋刑更20号罪犯马启明,男,1969年3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山西省运城市人。现在山西省晋中监狱服刑。2009年10月25日,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9)运中刑一初字第5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马启明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5月5日作出(2010)晋刑三复字第8号刑事裁定予以核准。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即交付执行。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25日作出(2013)晋刑执字第5号刑事裁定,将罪犯马启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现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减刑建议,并经山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报送本院。本院立案后依法向社会公示,并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山西省晋中监狱提出,根据罪犯马启明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建议将其刑罚减为有期徒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马启明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获监狱表扬十次,嘉奖一次,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二次,省级改造积极分子一次。
本院认为,罪犯马启明在���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学习,接受教育,积极劳动,努力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马启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有期徒刑的刑期自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1月22日起,至2034年1月2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张向东
审 判 员 宋丽蓉
代理
审判员 郭瑞昌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刘莉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