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3刑更337号罪犯高峰,男,1974年10月11日生于吉林榆树市,汉族,现在吉林省公主岭监狱服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2月27日作出(2004)吉刑终字第67号刑事裁定,认定高峰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0000元。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1月将高峰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19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7年。执行机关吉林省公主岭监狱于2015年12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高峰能够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劳动积极肯干,较好地完成各项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该犯减刑1年4个月。检察机关同意监狱提请的建议意见。
经审理查明,罪犯高峰在服刑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报送的材料属实,该犯符合减刑条件,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高峰减去有期徒刑1年4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 林
审判员 李大卓
审判员 高振洲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 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