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夏法执字第903号

朱传飞与曹洪友债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夏津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5
所属地区
夏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朱传飞,曹洪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夏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夏法执字第903号

申请执行人:朱传飞,男,汉族,1982年8月31日出生,现住:夏津县。

被执行人:曹洪友,男,汉族,1955年12月6日出生,夏津县。本院在执行朱传飞申请执行曹洪友债权纠纷,(2015)夏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一案中,被执行人曹洪友已履行完毕调解书所确定的2015年6月至2015年12月到期债务11900元的法律义务,本案执行完毕。剩余未到期债务,应在调解书所确定的履行期到期后,再依法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夏津县人民法院(2015)夏民初字第2181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已到期给付义务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于文平

审判员  王华杰

审判员  尹奎祖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贺同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