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托民初字第3548号原告张二秀。委托代理人王静,系内蒙古蒙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米小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秀诉被告米小霞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提交撤诉申请书,撤销要求被告米小霞给付美容服务费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2元,减半收取236元,由原告张二秀负担。
审判员 刘海荣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晓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