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大同市南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晋0211执字5号申请执行人大同市三优预拌混凝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同市南郊区小南头东北角。法定代表人靳利英,总经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右安门大街75号。法定代表人郭向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同商终字第202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给付义务,即给付申请人混凝土款1263399元、案件受理费30466元、执行费15339元,共计1309204元。但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北京建工一建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09204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王红星
审判员 刘晓明
审判员 张富贵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胡连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