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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06财保13号

杨备福申请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07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当事人
杨备福,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6财保13号申请人杨备福,男,195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蔡琳,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古宗华,重庆博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原名称“重庆市利豪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大同路19号B座平街8层2#,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杨鑫,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杨备福为与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本院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价值760000元的财产,重庆百亚诉讼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向本院出具担保书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或者冻结被申请人重庆市新利豪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价值76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胡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