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博商初字第992号原告赵宝田,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陈户镇。被告孙立强,男,成年,汉族,住博兴县纯化镇。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宝田与被告孙立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宝田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宝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30元,减半收取465元,由原告赵宝田负担。
审判员 张玉山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赵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