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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民终137号

王向峰与崔占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当事人
王向峰,崔占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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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4民终13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向峰。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崔占明。

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陵城区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崔占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崔世雨,陵县君合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王向峰与被上诉人崔占明、宏祥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因股权转让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31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王向峰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5年12月29日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王向峰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向峰撤回上诉申请。二审案件受理费5058元,减半收取计款2529元,由上诉人王向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郭仁军

审 判 员  王树强

代理

审判员  马丽华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