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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682民初603号

吴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吴某,孙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682民初603号原告吴某。被告孙某。在本院审理原告吴某与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吴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某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20元,由原告吴某负担。

审判员 章 杰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江丽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