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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11执保112号

董某与杨某甲申请扣押车辆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8-07-20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董某,杨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811执保112号申请人董某。担保人李凤。被申请人杨某甲。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董某与被申请人杨某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6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本院依法查封扣押被申请人杨某乙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车辆一辆。财产保全担保人李凤自愿提供其自有鲁H×××××号小型车辆作为担保。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鲁0811民初68号民事裁定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扣押被申请人杨同峰驾驶的车牌号为鲁H×××××小型客车一辆。

二、扣押财产担保人李凤自有的鲁H×××××小型车辆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朱玉红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刘延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