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503民初15号原告唐成锋,男,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赵刚平,陕西秦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蔡海侠,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成锋与被告蔡海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成锋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成锋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唐成锋承担。
审判员 田 晓 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史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