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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922号

罪犯石长德故意伤害罪,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3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922号罪犯石长德,男,汉族,1968年9月16日生,文盲,安徽省亳州市人,现在安徽省庐江监狱服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7日作出92005)亳刑初字第0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长德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01月08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为五年、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06月29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4年04月30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于2016年1月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庐江监狱以罪犯石长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石长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10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石长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石长德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8年1月8日起至2023年11月7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汤晓红

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

审 判 员  杨以林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