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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邮民初字第02092号

刘玉明与包新山、柏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邮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19
所属地区
高邮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玉明,包新山,柏玉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高邮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邮民初字第02092号原告刘玉明。委托代理人倪文胜,江苏兴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包新山。被告柏玉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明与被告包新山、柏玉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明于2015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两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玉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刘玉明负担。

审判员  龙启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