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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15财保4号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鸿彬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7-11-07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陈鸿彬,陈秀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15财保4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温江区德通桥路14号,组织机构代码:67715533-8。负责人罗宁。被申请人陈鸿彬,男,198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被申请人陈秀莉,女,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平市。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申请对被申请人陈鸿彬、陈秀莉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于2016年1月22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价值500000.00元的财产实行诉讼保全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温江区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依法对被申请人陈鸿彬、陈秀莉价值500000.00元范围内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万劲松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宋佳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