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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726民初20号

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29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当事人
李某某,舒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726民初20号原告李某某,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泌阳县象河乡象河村委十三组。被告舒某,女,1973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舒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李某某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吴宗营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张 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