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左执字第1106号

聂都义乐申请执行李莫日根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聂都义乐,李莫日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聂都义乐,女,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被执行人李莫日根,男,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聂都义乐申请李莫日根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左民初字第3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李莫日根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左执字第11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恩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继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