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左执字第1106号申请执行人聂都义乐,女,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被执行人李莫日根,男,蒙古族,住所地科左中旗。本院于2015年9月14日立案执行聂都义乐申请李莫日根离婚纠纷一案,申请人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左民初字第357号法院生效调解书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当中被执行人李莫日根自动履行了全部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5)左执字第1106号案件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包恩泽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邹继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