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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江商初字第2474号

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柏阿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20-10-22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柏阿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九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江商初字第2474号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杭州海皇饲料开发有限公司,后变更现名),住所地杭州余杭区余杭经济技术开发区望梅路**。法定代表人万浩元,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沈丽婷,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章学,浙江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柏阿四,男,汉族,1967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皇公司)诉被告柏阿四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9日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蒋加安独任审理,于2015年12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海皇公司委托代理人沈丽婷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柏阿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海皇公司诉称,2014年7月15日,原告与被告及案外人陆伟忠共同签订了《债权转让及对账协议》一份,协议约定由陆伟忠将其所持有的对被告柏阿四的43530元债权转让给原告,原告同意受让,并被告作为债务人在转让协议上签字,并承诺于2014年12月25日前结清上述款项。同时协议约定若发生争议由原告办公地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被告并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支付。现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款项人民币43530元。2、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截止2015年9月20日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人民币2459元(从2014年12月26日起至2015年9月20日止,共269天,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从2015年9月21日起至款项付清前逾期付款利息按每日万分之二点一计付)。3、请求判令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海皇公司为支持其诉请,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债权转让对账协议1页,证明权利、义务关系及被告欠款的事实。经庭审质证,本院认证如下:对原告海皇公司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柏阿四未到庭,放弃提出抗辩及质证的权利,且证据的来源、形式合法,能够证明本案相关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柏阿四未作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供相应证据。根据上述有效证据以及当事人的陈述,本案确认的事实与原告陈述相一致。

本院认为,原告海皇公司与被告柏阿四,案外人陆伟忠签订的债权转让及对账协议,系三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应认定有效。被告柏阿四未及时履行付款义务,是形成本纠纷的原因,应承担全部民事责任。因被告柏阿四未按期付款,原告以其违约为由,主张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损失,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八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柏阿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款项人民币43530元。

二、柏阿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人民币1810.12元(暂计算至2015年9月20日止,自2015年9月21日起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按本金人民币43530元,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另行计算)。

三、驳回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按规定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75元,由原告杭州海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承担8元,由被告柏阿四承担467元。被告柏阿四应负担的诉讼费用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本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950元。在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人民法院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湖滨支行,帐号:12×××68)。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本院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

审 判 员 蒋加安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四无代

书记员 王雅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