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一初字第1262号
原告:谷清林,男,1958年9月1日生,满族,农民,住吉林市昌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一组。
委托代理人:白麟,吉林市汇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
法定代表人:盖书德,该村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贾伟,吉林松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张凤颜,该村一队队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清林与被告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九站街道七家子村村民委员会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自愿,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谷清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249元,减半收取为56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卢 生
代理
审判员 宁银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猛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代理
书记员 丁国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