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永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830民初62号原告蒙某某,女,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蒙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做工作,原告蒙某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
本院认为,原告蒙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蒙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蒙某某负担。
审判员 刘春龙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彭强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