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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27执恢4号

王金生与刘伟臣、卢士林、郝永安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木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3-01
所属地区
木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王金生,卢士林,郝永安,刘伟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27执恢4号申请执行人王金生,1972年4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卢士林,男,1973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郝永安,男,1978年4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木兰县。被执行人刘伟臣,男,1979年1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木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金生与被执行人卢士林、郝永安、刘伟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执行由协助义务人宋亚国代履行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木兰县人民法院(2015)木商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立即生效。执行员  栾绍宏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佳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