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6执848号申请执行人深圳市电明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被执行人西安路安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晨兴信达科技有限公司。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深宝法民二初字第2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8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被执行人西安路安电气有限公司、北京晨兴信达科技有限公司于本裁定送达后三日内填写财产申报表并交至本院执行局。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武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唐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