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64号
原告:李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侯遵考。
被告:郭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协商在金乡县民政局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颂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