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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64号

李某诉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6-17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李某,郭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64号

原告:李某,城镇居民。

委托代理人:侯遵考。

被告:郭某,城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某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李某在本案诉讼期间,基于原、被告双方协商在金乡县民政局已办理离婚登记手续,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

审判员  郑红梅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颂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