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附 带 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吴江刑初字第01095号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徐明,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10月4日至5日被传唤,同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11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以被告人徐明的交通肇事行为给其造成经济损失为由,于2015年12月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受理后,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向本院申请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本院认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自愿撤回附带民事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钱某撤回附带民事诉讼。
审 判 长 顾军红
人民陪审员 王群群
人民陪审员 张明观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滕欣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