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3刑更9号罪犯孙吉波,男,198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四川省内江市人,初中肄业,原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新江街道办事处红光村*组附**号。现在四川省自贡监狱服刑。罪犯孙吉波因犯故意伤害罪,经四川省内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8日以(2012)内刑初字第67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八年。被告人孙吉波上诉。2013年2月16日,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以(2013)川刑终字第148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刑期自2011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于2016年1月12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自贡监狱认为罪犯孙吉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经审理查明,罪犯孙吉波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孙吉波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但该犯所犯罪行后果严重,应酌情扣减其减刑幅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孙吉波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日期为2019年2月1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郭庆春
审判员 李昌华
审判员 黄建儒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雪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