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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794-1号

董莠娥与段金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扣押船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1-28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董莠娥,段金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794-1号原告董莠娥。被告段金亮。被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董莠娥诉被告段金亮、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22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告段金亮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保全价值20000元),原告以董清亮所有的鲁V×××××号车一辆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扣押被告段金亮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鲁V×××××号车一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景成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