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7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随刚建、刘英宇,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