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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6民初70号

王某甲与王某乙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夏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1-22
公开日期
2016-02-01
所属地区
夏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王某甲,王某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6民初70号原告王某甲。委托代理人随刚建、刘英宇,河南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乙。

原告王某甲与被告王某乙离婚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起诉的申请。经本院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甲撤回对被告王某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乔战坡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 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