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85执263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克民。委托代理人祁杰。被执行人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曹学清。申请执行人上海永大电梯安装维修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2014)太城商初字第00186号民事调解书,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按本院(2016)苏0585执263号执行通知规定的期限履行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太仓华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98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徐澄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黄斌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