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民终0000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精功大厦**楼。
法定代表人:宣哲。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立洲线缆有限公司。住所地:嘉兴市秀洲区王店镇工业园区高速公路出口处北侧。
法定代表人:王水法,总经理。
原审
被告: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解放北路**号*室。
法定代表人:胡家兴。
上诉人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立洲线缆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绍兴市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2015)绍越商初字第4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经审理查明,上诉人浙江嘉城实业有限公司在收到本院预交上诉费通知书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向本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黄叶青
审 判 员 陆卫东
代理
审判员 薛飞飞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佳丽 来自